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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营改增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和市局专题会议精神,为平稳推进营改增后发票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明确增值税发票使用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明确地税普通发票过渡期限
按照总局相关工作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本市税务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地税普通发票,包括不再套印地税统一发票和批印地税冠名发票。试点纳税人持有的地税普通发票过渡期为2个月,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冠名发票及非正规就业组织用票等特殊情况再过渡2个月,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四、明确原地税普通发票替代票种
(一)根据总局文件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二)对原本市地税普通发票替代如下:
1、9种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普通发票全部纳入增值税发票,其中:《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电脑)》可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
2、18种地税通用定额发票、停车场定额发票全部纳入国税通用定额发票。
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改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供税务机关使用。
4、地税冠名发票采用2+2个月方案,原则上逐步纳入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优先考虑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未达起征点且未纳入升级版系统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国税通用定额发票。
五、确保营改增纳税人正常领用发票
各单位应在准确分析、定位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类别营改增纳税人,组织开展全方位宣传,落实发票供应工作,确保营改增后纳税人能够正常开具发票。
(一)对于本次纳入新系统的营改增纳税人,按照货物和劳务税科的发行计划,继续做好发行工作,确保相关纳税人在5月1日营改增后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对于未达起征点且未推行升级版的营改增纳税人,由各管理所告知其根据经营需要,可以申请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或者使用国税通用定额发票。
六、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纳税事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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