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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16号)精神,加快推进青浦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4000万元,支持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经营能力,做大规模。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这些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文件明确规定资金配套比例要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对配套资金比例不明确的,原则上不得超过申请企业或单位对本区财政的年度直接贡献额。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与额度


第五条现代商贸
    1.对新获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商业特色街、示范社区的商业街区运营主体,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对区政府确定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进行的功能定位规划编制、方案策划,补贴标准为发生合同经费的50%,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
    3.新引进的商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内店铺开业率达70%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视其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度,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4.对经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实行网络营销及探索新型交易模式,其年度网络批发、零售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年度奖励100万元,达到20亿元以上的,给予年度奖励200万元,达到30亿元以上的,给予年度奖励300万元。
    5.对统计数据在我区的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过100万元美金的,视其规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奖励;对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培训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培训情况,视其规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6.支持新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凡总部注册、纳税在青浦的企业,在区内各镇(街道)及行政村发展连锁店的,每新建一个镇(街道)级、一个村级直营连锁店,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本区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发展连锁超市门店达到50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后每增加20家,给予奖励5万元。对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在区内每新建一家配送中心,且年配送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鼓励标准化菜市场开展创建星级菜市场创建工作,对每年被评选为优秀的,每家给予3-5万元奖励。
    8.鼓励区内商业企业争创“消费放心店”。对初次获评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复评的给予3万元奖励。
    9.支持有品牌知名度和连锁经营规模的餐饮龙头企业在社区、菜市场、轨道站点等便利居民消费的地方设立标准化早餐门店。按每家面积30平方米至99平方米、100平方米至199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三个等级,以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资金补贴标准上限给予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额的50%。支持注册在本区的,早餐工程龙头企业建设或改建提升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支持标准上限为每家200万元,且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10.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区内注册商贸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鼓励支持商贸服务企业或行业协会等组织参与市、区重大购物节庆活动或其他重大商贸服务活动。对活动效应好,辐射范围广,在服务民生、促进消费、提升商业能级,提高商业从业人员服务素养等方面有积极推进作用的,经评审认定,对活动投入经费予以补贴,其中商贸服务企业自行组织的活动经评审确认后一次性补贴5万元;行业协会等非商贸服务企业自行组织的活动经区政府确认同意后对活动投入经费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活动发生合同经费的50%,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商贸服务企业或行业协会等组织举办的活动在参与购物节庆活动中荣获市级荣誉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区政府确认同意的区购物节开幕式、闭幕式活动包括整体宣传费用根据合同经费100%予以补贴。
第六条文化创意
    1.积极支持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能级提升,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80万元和60万元的奖励,本实施细则出台前被评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园区但未获得区级扶持的参照执行;鼓励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创建,经认定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
    2.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认定为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 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时还贷的,参照政策性担保补贴办法执行;其为推进文化创意项目向银行借贷资金的,经认定,一次性按照年贷款利息的10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创意产业项目及原创作品,经认定后,以企业为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4.对于极具市场发展潜力的、属于文化与科技融合等新兴业态的文化创意企业,租用区内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经认定,根据区经委关于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等扶持政策予以补贴。
    5.鼓励市级及以上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落户青浦,经认定,按不同类别和影响力,根据投资额的50%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现代物流
    1.支持引进大型现代快递物流企业的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电子商务及城市配送的信息中心。对新引进的快递物流企业的总部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本区纳税的现代快递物流企业,区级实得财力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3.鼓励快递企业引进国内外电商和国外快递企业,对引进企业地方实得财力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对该快递企业奖励100万元。
    4.鼓励应用先进技术与设备。采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技术与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的,按技术与设备实际投资额(项目所计投资额最长不超过两年)的5%标准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物流企业能级提升。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5A 和4A 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6.根据《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对规模评定为A 型、B 型和C 型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服务评定为五星、四星和三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同时进行规模评定和服务评定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不实行双重奖励。鼓励快递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评定的第一名、第二名企业进行奖励,分别奖励5万、3万。
第八条休闲旅游
    1.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 级景区(点)的,经审核挂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经审核挂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3.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经审核挂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4.对新评定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新评定为上海市5A、4A 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6.对景区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经认定,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0%,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7.对新引进的全球酒店集团10强、中国饭店业集团5 强等著名集团,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8.对开发和销售青浦旅游线路(产品)并取得较好市场效果的10家旅行社,给予企业5~10万元补贴。
    9.在全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具有青浦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具有青浦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10.对积极开发青浦名特优土特产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其开发的产品经市级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选为上海市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该企业10万元励;经区级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选为青浦区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该企业5万元奖励;对同一产品在获得区级奖励后又获评市级称号的,给予该企业5万元的差额奖励。
    11.对连续3年以上组织举办或参与市级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类企业,根据其活动的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总投入的30%,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软件信息

以下扶持内容优先支持落户在“上海淀山湖信息谷”内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1.对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项目进行贷款贴息扶持,贴息额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家企业的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对注册资本(实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开办扶持;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0万元开办扶持;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20万元开办扶持。
    3.对在本区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部分给予三年内5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建房、购房补贴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下,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核心团队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地方财政收入50%。
    6.对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全国软件企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入选“上海市重点软件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7.“两化融合”应用推进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技术实用性、行业代表性、推广及示范价值、经济效益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10~5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条会展服务
    1.对在本区举办2次以上(双年展2次)、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大型品牌展会,经认定,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大型品牌展会”,是指单次国际、国内知名产品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国外展商租用面积占总展览面积10%以上的展览会,并具有国际、国家、市级会展权威机构认证。对在本区举办2次以上(双年展2次)、处于培育阶段但产业特色明显,展览面积在1-5万平方米的特色展会,经认定,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按《上海国际展览会项目评估细则(试行)》获评“上海市品牌展会”或“上海市优秀展会”的,分别给予主办方一次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2.对于参加上述会议的大型采购商,经认定,给予青浦区指定宾馆不超过2个房间2晚的住房奖励。其中“大型采购商”是指在上述展览会上签订真实有效的采购合同,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支付相应的定金或提供必要履约证明的采购商。其中“青浦区指定宾馆”是指由青浦区产业部门指定的青浦区内四星级别以上的高级宾馆。
    3.对注册本区且税收缴纳在本区的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配套服务公司,经审定,从事会展业务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超过2000万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超过3000万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会展配套服务公司”是指直接为会议、展览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策划、信息支持、营销、金融、会计、法务、报关等),且该业务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的企业。对知名品牌会展公司(年组办会展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落户我区,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固定在本区举办的会展或在本区注册的展览机构,给予认证费用及认证后三年的会员费资助,每个会展或展览机构的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4.加大会展宣传促销力度。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00万元,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引进大型品牌展会、推介会展活动、塑造会展品牌、开发会展市场、会展平台建设、会展活动保障、举办专业会展业论坛、会展行业管理等专项服务活动。
    5.鼓励发展专业的会展产业园。积极利用工业用地转型发展,专注吸引专业化会展公司、会展配套服务公司、会展工程企业落户会展产业园基地,打造完善的产业链环境,在转型政策上予以综合性扶持。对入户本区指定会展产业园的会展及相关配套企业给予前两年实际发生办公用房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原则上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10万元。
    6.对在我区举办2次以上的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规模的大型会议,经认定,对主办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规模的大型会议”是指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参会人数在400人以上,本区单次会务开票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会议。
第十一条金融服务
    1.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1)对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万元。
    (2)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坏账补助。小额贷款公司坏帐率超过3%时,对超过3%且小于5%(含)的部分坏账处置发生的实际损失,在该公司实施尽责追偿的前提下,给予50%补贴;小额贷款公司坏帐率小于3%(含)或超过5%则不享受坏帐补助。
    2.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1)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开办补贴: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当年其实际到位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实际到位资金1 亿元至5 亿元(含5 亿元)的,补贴1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补贴2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的补贴3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当年其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募集资金2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补贴100万元;募集资金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补贴200万元;募集资金10亿元以上的补贴300万元。对青浦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补贴资金自企业注册登记或迁入年度起分三年,按5:3:2的比例予以拨付。
    (2)购房、租房资助: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其他财政扶持: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根据其对地区经济发展贡献,酌情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青浦属地企业或项目,且募集投入资金占资金总量的50%以上的,按其股权或权益兑现获利退出后,按其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引导保理企业发展

    (1)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保理企业给予开办补贴:保理企业,根据当年其实际到位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实际到位资金0.5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补贴1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补贴2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的补贴300万元。保理企业,根据当年其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募集资金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补贴100万元;募集资金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补贴200万元;募集资金10亿元以上的补贴300万元。补贴资金自企业注册登记或迁入年度起分三年,按5:3:2的比例予以拨付。
    (2)购房、租房资助: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其他财政扶持:保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根据其对地区经济发展贡献,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产业发展有带动促进作用的其它新兴金融服务业,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其它方面
    1.鼓励服务业企业研发、应用“大数据服务、云服务、平台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等新兴科技,提升服务能级和经营效益,对其研发、应用投入金额大且取得一定预期经济效益的项目,给予其实际投入金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服务业企业改造提升设施。对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按实际投资额2%以内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程序性安排


第十三条操作流程
    1.申请。企业根据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息要求,填写《青浦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递交相关资料。
    2.初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1个月完成初审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
    3.评审。成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定期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经委、区发改委、区旅局、区科委、区文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工商青浦分局、区技监局、区税务局等11个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4.审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最终须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在2周内拨付资金。
    5.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执行期限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2.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
    3.本实施细则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申请表
附件2:
申报青浦区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13 年9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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