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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济开发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154号,见附件)的规定,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对最高人民法院向工商总局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实施任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现就企业登记中涉及失信被执行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市局已将其信息对接到金信工程监控系统,并在内、外资登记系统显示上述监控信息。监控信息显示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 2、即日起,登记机关在受理内、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时,如系统提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属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不予受理企业的相关登记备案申请,并向企业出具《申请人告知单》。 3、登记机关在录入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后,如上述人员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即自动生成《申请人告知单》。 4、2014年5月起,上海市高院已将本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至工商部门。如登记系统中显示监控信息属于本市失信被执行人的,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其他事宜待市局与上海市高院商议后另行通知。 |